宋代的民田典卖与“一田两主制”
2014年03月26日 20:00 来源:中国社会科学杂志社 作者:戴建国

  摘要:宋代土地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权能普遍分离。在典田情形下,同一块土地出现了拥有田根的出典主和拥有土地使用权的承典主,形成了事实上的“一田两主制”。当一块民田存在多个典买人时,典买人购买土地所有权的顺序是按承典到土地的先后排列的。典买人除了转典之外,还可断卖已典土地,其断卖的,除了土地的使用权,还连带着田根的优先购买权。业主如将田根出卖给第三方,原先的典卖关系并不因业主的更换而失效。宋代国家赋税和户口登记制度视田产的出典为财产转移,剥离了使用权权能后所剩田根在“业”的观念上被虚化了,并不作为财产来登记。国家的户口制度实行的是一田一主制。这种“一元制”的产权形态与流通领域存在的“一田两主制”形态不同,它的产生乃是国家从降低社会管理成本出发, 行使财税和行政管理职能的结果。典卖方式及其典卖机制的成熟完善促进了土地和商品经济的流通,对后世社会产生了深远影响。

  关键词:宋代 民田典卖 一田两主 田根 主客户

责任编辑:李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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